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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
释义
    法律分析: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
    数罪并罚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执行刑期,但最高控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方式
    (一)建立一套适应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方式和方法
    1、坚持寓教于审,积极开展庭前帮教和社会调查相结合
    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那么,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法官必须充分详实地了解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否则就无法找准激发、唤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点、感化点,使得教育既无针对性,也无深刻性。
    2、增设法庭教育程序
    (1)法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
    (2)法庭教育是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
    (3)法庭教育是寓教于审的重要环节。
    3、使用“圆桌”审判,改变现行法庭布局和法官语言习惯
    作为开展刑事庭审活动的法庭,因改变以往高高在上的,审判庭正中是法官席,面对法官席的是被告人席,使用“圆桌”审判未成被告人,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公诉人员、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围坐在一张圆桌前,零距离交流,以谈心的方式从法律、道德、亲情、人生观等方面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全面感化教育。这种“圆桌”审判布局充分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二)努力拓展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和司法保障领域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同情况开展审判后的回访帮教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结后,绝不能一审了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不仅体现在审判方式、方法的改进、量刑轻重的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怎样巩固庭审的效果上,最终使审判达到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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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