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人未得到清偿怎么办 |
释义 | 抵押权人未得到清偿怎么办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设定抵押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如果抵押权人仍未得到清偿,就要采取措施实现抵押权,受到清偿。其主要方式为: 1、以抵押物折折价受偿; 2、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抵押权转让须抵押人同意吗 因抵押权的转让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抵押权的转让要否经抵押人的同意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要否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可见,债权的转让要得到期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同意。但之后出台的法律对此均作了相反的规定。 如《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保证人)的同意。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的转让无须债务人(或保证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抵押权的转让同样也无须抵押人的同意,但亦应当通知抵押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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