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撤回和撤销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一)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二)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三)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一、要约撤销的法律后果 是要约失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撤销要约,以下两种情况是不可以撤销的: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正确的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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