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您认为他人欠钱不还可以去哪里查找呢? |
释义 | 经济纠纷中,欠债不还不归公安局管辖,可通过熟人查对方住址。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法院通知执行财产,拒绝执行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文书是执行工作的依据,必须具备法律效力和给付内容。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可查询财产情况、扣押冻结财产,但不得超出应履行的范围。法院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但需保留生活必需费用。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但需保留生活必需品。以上执行措施需法院裁定。 法律分析 欠钱不还属于经济纠纷,不归公安局管属。你可托熟人查对方的家庭住址。如果没有关系,私自去查他人住址公安局不会给查。 执行条件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 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有权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应得到保障。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措施时,必须依法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执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或提供虚假报告的,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在经济纠纷中,公安局并不负责调查债务人的住址,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对方的家庭住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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