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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火灾主要安全危害
释义
    火灾是世界公认的自然灾害之一,它会导致森林资源下降,生产力下降,森林火灾是森林退化造成水土流失,它产生二氧化碳,加剧温室效应,也会产生烟尘和有害气体,森林火灾造成的生态损失,无法在短期内恢复过来,森林火灾威力是很大,我们应该避免火灾的产生。像我们生活中,电冰箱,热水器这种大功率电器只要插头再插上,就会一时产生电流,长期处于工作状态,会导致插座加快老化,这家短路风险引起室内火灾。我们应该立刻拨打119或110报警电话进行求救。
    因为火灾导致的伤亡事故数不胜数,在火灾发生时我们应该按照以下的方法做:
    一、当某一楼层的某一部位起火,且火势已经开始发展时,应注意听广播通知,了解着火的楼层,以及安全疏散的路线、方法等。
    不要一听有火警就惊慌失措盲目行动。
    二、当房间内起火,且门已被火封锁,室内人员不能顺利疏散时,可另寻其他通道。
    如通过阳台或走廊转移到相邻未起火的房间,再利用这个房间通道疏散。
    三、如果晚上听到报警,首先应该用手背去接触房门,试一试房门是否已变热,如果是热的,门不能打开,否则烟和火就会冲进卧室;
    如果房门不热,火势可能还不大,通过正常的途径逃离房间是可能的。
    离开房间后,一定要随手关好身后的门,以防火势蔓延。
    如在楼梯间或过道上遇到浓烟要马上停下来,千万不要试图从烟火里冲出,也不要躲藏到顶楼或壁橱等地方,应选择别人易发现的地方,向消防队员求救。
    四、当某一防火区着火,如楼房中的某一单元着火,楼层的大火已将楼梯间封住,致使着火层以上楼层的人员无法从楼梯间向下疏散时;
    被困人员可先疏散到屋顶,再从相邻未着火的楼梯间往地面疏散。
    五、当着火层的走廊、楼梯被烟火封锁时,被困人员要尽量靠近当街窗口或阳台等容易被人看到的地方,向救援人员发出求救信号;
    如呼唤、向楼下抛掷一些小物品、用手电筒往下照等,以便让救援人员及时发现,采取救援措施。
    六、在充满烟雾的房间和走廊内,在离地板近的地方,烟雾相对少,逃离时最好弯腰使头部尽量接近地板,必要时应匍匐前进。
    七、如果处于楼层较低(三层以下)的被困位置,当大火危及生命又无其他方法自救时,可将室内席梦思、被子等软物抛到楼底,从窗口跳至软物上逃生。
    俗话说,水火无情,如果不小心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财物损失,还有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多加防范,预防火灾发生。
    1、安全用电。
    用电器使用不当可会引发火灾,大功率用电器尽量不要同时工作,经常检修电路,发现绝缘层破损要及时更换导线,这些都可以有效预防火灾。
    2、正确使用煤气灶等。
    煤气灶的使用要正确,开关要按照顺序,外出之前要关紧阀门,切忌出门不关火,这是很危险的。
    3、家庭中的明火。
    在家庭中如果有人吸烟,要注意好打火机和烟蒂,打火机一定放在小孩子够不到的地方。烟蒂一定要熄灭放进烟灰缸内。确保安全。
    4、炒菜也要注意。
    在炒菜的时候也要注意,有时候食用油溅出,也会引发火灾,这时候一定不要慌乱,盖上锅盖,或者拿抹布将火苗盖住。
    5、懂得自救小常识。
    万一发生火灾,要懂得如何自救。先用湿布捂住口鼻,再找出口逃走。逃离现场之后及时拨打119求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五)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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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