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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救助金发放流程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申请流程申请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书面申请,或通过户籍所在地(或寓居地)的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议书面申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村(居)委会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等工作,对符合救助要求的,初步确定救助金额,填写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主管主管签订审核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手续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过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资本发放临时救助金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临时救助通常以现钱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按现钱等价的物资救助。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直接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并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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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