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标后合同变更不合法。中标后是不可以变更合同签订内容,如果涉及到需要调整合同中的相关内容,需要由双方协商认定,特别是对于合同内容的处理上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合同一般无效,造成违约的一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是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订立合同上述条款是必须的,否则订立的合同就是不完整的。如果上述条款有所变更,就构成了整个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成立新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