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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区别?
释义
    先履行抗辩权是“后者“的拒绝
    不安抗辩权是“前者”的拒绝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当事人之间互负合同义务2.双方当事人之间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义务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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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21: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