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是否属于不安抗辩权范畴? |
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于行使权利的人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法定情形,可以中止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请求。 法律分析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于行使权利的人不一样。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法定情形的,有权利可以中止履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6868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拓展延伸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争议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主张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其适用范围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然而,对于是否属于不安抗辩权范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有一定关联,因为先履行可能会带来不安全因素。但也有观点认为,先履行抗辩权并非完全等同于不安抗辩权,因为其重点在于保护合同履行的效率和公平性。在解析争议时,需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例判例以及合同具体情况等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结语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在行使权利的人和情形上存在差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被告主张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虽然与不安抗辩权有关联,但二者并非完全等同。在解析争议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例判例及合同具体情况,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