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日前印发的《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医学证明>的通知》,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具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接生的新生儿,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其他情形由新生儿出生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签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