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1、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2、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3、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4、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5、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6、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7、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