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严格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的施工前期准备,向相关部门了解并取得地下管线、市政配套等资料,制定管线迁改计划,落实迁改工作。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确保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建设的施工总工期和进度目标,不得随意延误或压缩合理工期。当项目确需调整施工工期时,除特殊情况外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应超过定额工期的20%,并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三)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确保政府性工程公平、节约、高效运行。 (四)严禁将防水、保温、门窗、供电、消防、建筑智能等分部分项工程肢解发包。 二、加强设计审核,提高设计质量 (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时应注重适用性、宜居性、功能性。设计和图审应加强对抗浮锚杆、外墙面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等地方规范性文件、措施及标准的执行。 (二)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深度要求,对于工程的重要细部节点、外观装饰线条等部位,设计图纸应明确大样并能直接指导施工,对于应开展二次深化设计的部位,不能简单用“详二装”一笔带过,应提供详细的控制图纸和说明。 (三)图审机构应加大对抗震、节能、消防、隔声降噪、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设计审查力度。同一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原则上由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 图审意见应在设计文件上修改完善后,才能加盖图审章。 (四)对重大政府性工程或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积极鼓励由建设单位组织行业专家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优化评审,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因设计修改而导致工程造价大幅提高。 (五)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推行设计监理,设计监理参与勘察、设计全过程(包括工程实施中的设计质量考核)管理,根据设计监理合同要求,按设计任务计划和进展情况分阶段提出监理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