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收养一般不在医院开证明。 开收养证明的流程如下: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2、办理收养登记证的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 领养孩子的程序主要有: 1、达成收养意见。 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就收养达成一致意见。 2、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3、办理收养公证。 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 4、办理户口登记。 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是什么?: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