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职务侵占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划定(二)》第八十四条划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情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题目的解释》对于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题目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职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职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据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职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职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职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要区分主、从犯;另一方面,某些犯罪行为从客观方面也很难判断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作用大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