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砍9针属于轻伤 |
释义 | 一、被砍9针属于轻伤 需要看出院以后愈后情况。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颅脑、脊髓 (一)、5.1.3轻伤一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二)、5.1.4轻伤二级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平方厘米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三)、5.1.5轻微伤 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2、头皮擦伤面积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7月1日起颁布试行,共计六章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003c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003e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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