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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产销售劣药罪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立案标准: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等等
    一、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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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3: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