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减刑的情形包括有哪些 |
释义 |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一、怎样才能适用减刑? 1、对象条件 依《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受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具有法定的事由或者法律事实才能减刑。我国《刑法》对减刑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事由或者法律事实,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只有具有上述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才可以减刑。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 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刑法》修正案(八)对减刑的限度条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78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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