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制度 |
释义 |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一、先诉抗辩权的法律属性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所以,此项抗辩权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如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所以,此项抗辩权又在于阻却,而不在于消灭。 (二)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二、民事权益包括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