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 |
释义 | 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如下: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不能认定为是彩礼的是: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 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 综上所述,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返还彩礼、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返还彩礼以及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可以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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