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不是,各地区有所不同,一般中级人民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在法定期限内拟出意见,下达裁定之前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内容涉及罪犯的姓名、罪名、刑期、余刑、悔改表现和立功情况, 拟定的减刑、假释意见等。裁前公示在意见拟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期为5天。被要求在监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并保证罪犯充分了解公示的内容。在公示栏旁设立意见箱,但现在一般采用宣传栏张贴,电子屏滚动播出,内网公示等形式,通过公布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保证反馈意见渠道畅通。在接到反馈的意见后,要对拟定的意见进行复议,并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