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主要是指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破活门和其他专用防护设备产品。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设施,是发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作用的决定性环节之一。为使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规定: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担专用设备的生产;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实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审批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定点生产厂的专用设备;由于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质量责任,造成用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生产厂负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和图纸组织产品生产,加强产品生产过程的工序管理,严格检验制度和质检记录。产品出厂时,必须出据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并在指定位置标记生产厂名称和编号。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必须使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的防护设备产品。凡使用非定点生产厂防护设备产品的人防工程一律视为不合格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