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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个是被告与股东知情权争议
释义
    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在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企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是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股东要行使知情权,可以直接起诉公司。
    股东知情权怎么保障
    《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均可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做出限制,其立法本意是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无以下情形即可: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股东知情权有什么
    股东知情权包括下列内容: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查阅方式
    《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股东查阅亏记账簿的方式是:
    1、股东查阅亏记账簿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查阅的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查阅地址主要为主要会计账簿所在的办公地址;
    3、查阅会计账簿需公司管理人员的配合,因此建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列为第三人,配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是什么?
    股东知情权体现在: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的查阅权。
    (2)股东质询权及董事会的说明义务。
    (3)公司管理人人选任请求权。
    (4)诉讼救济请求权。
    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东知情权系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享有的,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状况等事宜知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
    1、查阅权,即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权利。
    2、复制权,股东复制权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3、建议权、质询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公司信息接收权,公司信息接收权,从公司角度而言,就是公司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该内容由 龚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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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5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