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1、在岗职工的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计入缴费基数。全市上年度职工中,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5、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