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我国《 商标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必须使用 注册商标 的商品,必须申请 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同时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话,则必须注册后才能使用,没有经过注册的商品,不能使用。我国相关法律没有作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