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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怎么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释义
    虚假诉讼是指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串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权益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后果包括不准许原告撤诉、对恶意参与者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恶意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对其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分析
    虚假诉讼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虚假诉讼是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各方当事人的相关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对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法律有明确规定:原告不得随意撤诉,恶意参与者将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单位亦将面临罚款,并可能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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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1:3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