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诈骗罪从犯和主犯的区别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犯一般包括:1。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断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团为犯罪活动提出建议、主持计划、指导和安排成员的犯罪活动的人;在大量除犯罪集团主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和完成起决定性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判断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实施了哪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什么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对其他共犯的支配作用。当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两个以上主犯时,他们在发挥主要作用的前提下可能仍然存在差异,责任的可能性也存在差异,需要我们在综合主客观因素后区别对待。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实施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有直接责任,但与主犯相比起到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对犯罪意图的形成起次要作用,如被他人劝诱或者集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者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 (3)犯罪中没有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小; (4)在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赃物分配或者赃物分配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指没有直接执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认定非法集资罪从犯有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了实施犯罪,检查犯罪地点; (4)帮助实施财产侵权犯罪,调离财产所有者或监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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