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比较 |
释义 | 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根据证据情况区别对待嫌疑人。如果无犯罪证据,解除取保候审后无罪释放,不再是嫌疑人;否则,若有确凿证据或违规行为,仍为嫌疑人。 法律分析 1、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 2、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因为取保候审只有一年的期限,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 3、解除取保候审,是否还是嫌疑人,区别对待。如果没有犯罪证据,解除取保候审后要无罪释放,就不再是嫌疑人;否则,如果是犯罪证据确凿或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仍然是嫌疑人。 拓展延伸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应用比较分析 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两种措施,其法律依据和实践应用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被告人是否需要羁押进行审查,主要依据是案件性质、证据情况和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取保候审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告人暂时不羁押,但要求其遵守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在法律依据上,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取保候审则主要依据取保候审制度的具体规定。在实践应用上,两者在适用范围、审查标准、程序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综上所述,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应用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两种措施。 结语 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结案,只是暂时没有足够证据认定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在一年期限内没有新的证据,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然而,如果有确凿的犯罪证据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嫌疑人仍然是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措施,其法律依据和实践应用存在差异。比较分析这两种措施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它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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