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3月31日,记者从丹徒法院获悉,该院刑庭近日审结一起醉酒挪车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9月,李某因购买了新车,邀请朋友们吃饭庆祝。席间,几人喝了些白酒,约定餐后车辆交由未饮酒的一位朋友驾驶。聚餐过后,未饮酒的朋友考虑到自己驾驶技术一般,李某的车又是新车,故让喝了酒的李某帮忙将车从停车位倒至机动车道再由其驾驶。谁知在倒车过程中,韩某骑着电动车路过。其间,韩某为避让正在倒退的轿车,与对向的一辆小汽车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后因他人报警案发。经鉴定,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遂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立案侦查。2022年3月,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