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疫情期间如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可投诉举报,按照国家人社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具体通知如下:在疫情期间,如用人单位发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被侵权的职工可通过信件、网络、短信、电话等非现场信息化手段进行投诉举报或待疫情结束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实地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已经明确,企业对于被隔离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应顺延到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是无过失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也就是企业不能以这两种形式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该通知并未规定企业不能根据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