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哈尔滨市域内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居住登记时间虽未满6个月,但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就业或就读6个月以上,并能提供证明材料证实居住时间的外来人口。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1、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暂住登记满半年,是指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即8.39信息系统暂住登记录入时间满半年以上)。在同一设区市市区或者同一县(市)内不同地址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的,暂住时间连续计算;暂住地址跨市、县变更的,暂住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