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驻守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降低20分录取。 2.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 3.因公牺牲的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 4.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5.获得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降低10分录取。 6.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低5分录取。 7.除英语外,以其他语种参加外语考试的考生如日语、俄语等,降低5分录取。 8.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不含少数民族高中)降低1分录取。 9.驻西藏自治区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驻守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及以上地区、西藏自治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降低20分录取。 10.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 11. 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降低10分录取。 12.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以及获得省级二等功及其以上奖励的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 法律依据: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人才培养与选拔规律,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学生进一步 发展打好基础。 (二)坚持统筹协调,普职并重。统筹规划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发展,按照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样的选择机会,让学生选择适合的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职协调发展。 (三)坚持公平公正,强化监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完善监管体制,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 果公正,为学生创造平等升学机会。 (四)坚持科学规范,遵循规律。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规范教育考试次数,降低考试压力,促进学、考、招有机衔接和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整体提高。 (五)坚持因地制宜,深入探索。根据国家和我省总体要求,坚持“省级统筹管理、市(州)组织实施”,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不断完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左右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加快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