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补交4.5%的税为假消息,支付宝微信双方均回复为谣言。3月1日后,个人收款二维码仍可继续使用,其中部分具备明显经营行为的用户需按照规定升级为经营收款码。明显经营行为的标准监管部门将会在近期公布,且平台会在用户升级前会保留一段时间作为过渡期。如符合升级标准,微信收款助手将下发消息通知,未收到通知的用户不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个人收款码依然还能使用,但的确不能用于经营行为。当时,在求证支付宝和微信方面后,确认个人收款码在个人之间使用不受影响,只是对于商户来说,特别是使用“码牌”或者打印封装的二维码的小商贩,可能影响最大。今后,他们需要向收款服务机构(如微信、支付宝等)申请转为商用收款码,不同平台会有不同的名称:商户码或者是商家经营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