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是退伍军人的企业税收优惠如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3、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 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