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注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
释义 | 分公司注销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分公司注销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给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一、《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裁定; 4、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三次注销公告报样(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方受理您的注销申请);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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