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法》第8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监察人员在履行劳动监察职责时依法享有权利并应履行义务。 劳动监察人员的权利: (1)实地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用人单位和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询问权。劳动监察员有权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询问有关情况。 (3)书面调查权。劳动监察员有权下达《劳动监察指令书》,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即劳动监察人员在必要时,可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书面答复。 (4)查阅或复制资料权。劳动监察员认为必要时,有权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如职工花名册、用工登记本、职工考勤本、工资发放表、内部规章制度等。 一、苏州社保补缴需要哪些资料 (一)单位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等),并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 (二)经市区劳动监察部门执法检查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经劳动监察部门盖章、监察员签字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 (三)补缴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1985年至1991年)养老保险费的,还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或财务年报。 (四)补缴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还须提供职工档案等原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