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视听资料是一种证据形式,必须查证属实。当事人使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时,应提供存储载体或原件。对于电子数据,可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直接来源的打印件等。 法律分析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做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拓展延伸 欠条的法律效力及录音作为证据的可行性研究 在法律实践中,欠条作为一种债权债务的书面证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记录了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的事实,并明确了还款的约定条款。然而,对于欠条是否具备绝对的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另外,录音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证明欠条内容真实性的依据。但是,录音的可行性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录音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等。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欠条的法律效力和录音作为证据的可行性,以确定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录音作为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提供录音作为证据时,应提供存储该录音的原始载体或与原件一致的副本,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然而,在使用录音作为证据时,还需综合考虑录音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等因素。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权衡欠条的法律效力和录音作为证据的可行性,以确定其在案件中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