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增值税发票能单独做为起诉证据吗? |
释义 | 法院要求起诉时需要充足的证据,单一证据不足以支持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点。因此,要成功起诉,需要寻找其他证据,并形成证据链条来相互印证。 法律分析 可以做为起诉的证据,但如果仅有这一份证据是不充足的,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专门对这个问题做出了规定。所以,如果你要羸得诉讼,还得寻找其他的证据,证据要相互辅证,形成证据链条。 拓展延伸 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诉讼中的使用限制 增值税发票作为一种法律凭证,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使用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用于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金额。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发票并非单独起诉证据,其需要与其他相关证据相结合,综合证明案件事实。此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还会综合考虑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以及是否与交易实质相符。因此,在使用增值税发票作为诉讼证据时,应注意其合规性和可信度,并充分准备其他相关证据,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胜诉的可能性。 结语 在诉讼中,单一证据的充分性是被法院重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增值税发票作为法律凭证具有一定效力,但并非独立起诉证据。因此,若要成功诉讼,需要寻找其他证据来相互辅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使用增值税发票时,需注意其合规性和可信度,并综合考虑其与交易实质的一致性。只有充分准备相关证据,才能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胜诉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