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一般需收取:
 (1)案件受理费,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费用;
 (2)申请费,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某种措施所应纳费用。包请执行、申请保全等费用;
 (3)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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