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有哪些 |
释义 | 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10.双后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等19项。 一、六级伤残情况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二、二级残疾人需要哪些条件呢? 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二级残疾: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1)双膝以上缺失;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0)心功能不全三级;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dd-chiari综合征;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450μmol/L(5mg/dL);38)职业性膀胱癌;39)放射性肿瘤。 三、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嵴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唿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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