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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为人既走私毒品又贩卖毒品的,应该如何认定
释义
    毒品犯罪有多种罪名选择,但同一宗案件中不会重复计算毒品数量,可综合考虑毒品种类及数量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例如,运输和贩卖毒品只需要定罪一次。
    法律分析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如果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应按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在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依法处理。因此,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又实施了贩卖行为,只需定运输、贩卖毒品罪一罪,无需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内容由 韦皖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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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