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行使抵消权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一、法律规定债务人如何行使抵销权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有: 1、债务人可以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或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等情况下,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二、什么是三方债权债务抵销 三方债权债务抵销条件: 1、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所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被抵消的债权债务已届清偿期; 4、被抵消的债权债务不具有不得抵销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个人之间的债权想要转让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个人之间的债权想要转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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