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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解读重婚罪中的夫妻名义
释义
    (一)客观解释要以刑法理念为指导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也是无数理性个体思维的结果。在法的演变过程中,通过积累与抽象,人们逐渐总结出了一些基本的法理念。法理念是以三个基本价值的紧张关系表现出来的,这三个基本价值是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法的三个理念在刑法中的具体化就是:法的安定性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罪刑法定主义;法的合目的性具体于刑法上则是保护法益(包括行为人的自由);法的平等性在刑法(包括立法和司法)上的要求则是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处理,而且要实现罪罚相适应。刑事立法以刑法理念为指导,刑法规范用语是刑法理念的载体。由于语言的不准确性和模糊性,往往根据文字难以发现刑法规范的全部真实涵义。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客观解释而不是主观解释的立场,对刑法的解释必须以刑法理念为指导,解释者应当以实现刑法理念为己任。刑法理念必须具体化、实证化。在成文法将刑法理念具体化、实证化后,还需要刑法解释使刑法条文符合刑法理念。
    (二)夫妻名义是婚姻实质的客观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中涉及到夫妻名义这一概念,实践中夫妻名义是认定刑法中事实婚姻存否的关键,也是司法中的一个难点。有人从字面上将夫妻名义理解为对外以夫妻宣称或以夫妻自居,结果忙于调查收集以夫妻名义或以夫妻自居的证据,有时因此类证据不足而不知所措。如果心中有刑法平等对待被规制的行为,相同犯罪行为应相同地对待与处理,不同的犯罪行为应予以有差别的且符合其本质的对待处理,而且要实现罪罚相适应的理念,就不会对夫妻名义作肤浅的理解,不会纠缠于表面的形式,而是从应然的层面探求夫妻的实质,把它理解为客观的行为表述而不仅是口头的宣称。只有把握了概念的本质,才能真正理解概念的内涵。只要客观上符合婚姻的实质内容,即使口头上不以夫妻名义宣称或自居,也应认定符合夫妻名义;如果客观上不符合婚姻的实质内容,即使口头上对外以夫妻宣扬,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名义。这与故意杀人罪不要求口头承认有杀人故意一样,只要客观上存在杀人的行为,并且行为能反映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就能认定为杀人罪。简言之,重婚罪中的夫妻名义是婚姻实质的客观表述。事实上,将夫妻名义理解为婚姻实质的客观表述而不是口头上的宣称,也是客观解释具有与时俱进品质的表现。早些年代,重婚主要表现为对外以夫妻宣称或自居,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了规避法律,现在的事实重婚者大多对外不再以夫妻名义自居。如果我们仍刻舟求剑,固守原来的观念,必然使大多数重婚者逃离法网。客观现实要求我们,要以刑法保护法益的理念为指导,根据客观解释与时俱进的品格,把握婚姻的实质,应对事实重婚新的表现形式。既然夫妻名义是婚姻实质的客观表述,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婚姻的实质是什么,或者说具备哪些要素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名义。前面已经论述,合法性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可以将婚姻的本质要素概括为三点:第一,婚姻的主体要素为男女两性结合;第二,婚姻的意思要素为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生活包括精神生活的共同、性生活的共同及经济生活的共同;第三,婚姻的形式要素是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使第三人有可能知道法律行为的内容。只要符合婚姻的三个本质要素就构成了婚姻,不管它是合法还是非法,也不管它是一种事实,还是有没有口头上对外宣称。如果不符合婚姻本质的三个要素,即使对外宣扬彼此为夫妻,也不能视其为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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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4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