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胆管损伤医疗过错怎样认定 |
释义 | 一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⑴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⑵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⑶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二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⑴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⑵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⑶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⑷用错药物; ④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⑴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⑵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 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 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 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⑶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 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