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双方业务往来发生纠纷而向法院起诉后,一方根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将案款执行到位(如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却没有开具等额有效发票的,被执行人通常只能拿到法院的收据、执行裁定书以及申请人单位的收据复印件.若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单位发生纠纷的业务往来依法应当开具发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