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包括第三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或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反担保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登记或移交占有。反担保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第三人必须先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才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如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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