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 3、起草章程。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会设立的基本流程 第一步,核名 拟定基金会名称、业务范围等,特殊业务范围的要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并拿到批文,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核名预登记; 第二步,开户 通过了基金会名称预登记,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注入原始基金; 第三步,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步,申请 正式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设立登记,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第五步,审批 民政局进行预审、核验、审批等流程; 第六步,发证 民政局同意批准设立,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第七步,公告 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二、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