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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成立基金会
释义
    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
    2、组建理事会。
    3、起草章程。
    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5、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
    一、基金会设立的基本流程
    第一步,核名
    拟定基金会名称、业务范围等,特殊业务范围的要找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并拿到批文,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核名预登记;
    第二步,开户
    通过了基金会名称预登记,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注入原始基金;
    第三步,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步,申请
    正式向民政局申请基金会设立登记,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第五步,审批
    民政局进行预审、核验、审批等流程;
    第六步,发证
    民政局同意批准设立,制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第七步,公告
    民政局网站予以公告。
    二、设立基金会的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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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