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能代表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的合同可以代表公司,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该合同应得到公司追认。 签合同内容如下: 1、自然人和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住址、性别、籍贯、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等,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标的(物还是给付行为); 3、数量(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4、质量(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 5、价款或者报酬(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报关费等价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为及时履行还是定时履行,确定验收地点,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等); 7、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当事人协商、向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9、其他。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