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 3、夫妻要互相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4、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