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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会道门致人重伤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组织和利用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组织,或者继续进行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上述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传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一)》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制作、传播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组织会道门是严重对民众的生活造成影响,也是会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一种行为,针对于这种行为,我国是严格进行管控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之下,都不会允许会道门组织的存在,尤其是当会道门组织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的正常生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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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