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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报废公里数 -强制报废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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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8:58:04